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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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南昌市青云谱区中建幕墙配件店 江西宝昌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中建幕墙配件店支付货款92220元及利息(以货款人民币9222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中建幕墙配件店支付违约金4611元; 三、被告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中建幕墙配件店支付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宜春昌浩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