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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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各项损失11349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交通事故各项损失64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090元、被告***负担185元,原告***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