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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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7814895.83元; 二、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2127762.86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止,此后以未付租金47814895.8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留购款1元; 四、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0元; 五、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四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合同编号为ZY2018SH051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项下所有债务得到清偿前,该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告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七、驳回原告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7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97763元,由原告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3元,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7180元。原告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2977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