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秦皇岛睿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秦皇岛胜和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秦皇岛胜和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秦皇岛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0万元及利息(截止至2017年7月11日为166337.71元,之后至履行完毕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秦皇岛睿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前款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64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4-12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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