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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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清远市湘河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翁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0229执891号 黄雪宗、清远市湘河运输有限公司: 关于张树元等人与黄雪宗、清远市湘河运输有限公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229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黄雪宗、清远市湘河运输有限公司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348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清远市湘河运输有限公司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3482.5元及本案执行费102元汇入法院账户。本院已上缴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至此,(2018)粤0229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黄雪宗、清远市湘河运输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