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现代牧业(集团)有限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一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二次手术费、二轮摩托车损失共计121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因鉴定产生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二次手术费、二轮摩托车损失共计50457.4元。先期垫付的10000元扣减后,实际再付40457.4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全费620元的70%计434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4元,减半收取计1882元,原告***负担13元,被告***、***负担18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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