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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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共同偿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21797.55元,并支付计算至2019年1月31日止的利息5418.08元和自2019年2月1日起至代偿款21797.55元付清日止按日利率0.6‰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元,依法减半收取24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5-16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