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嘴山市金果炭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宁夏中煤增炭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欠原告石嘴山市金果炭素有限公司工程款114000元。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元,由原告石嘴山市金果炭素有限公司负担540元,由宁夏中煤增炭剂有限公司负担1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09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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