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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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无锡洲越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昆山五丰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五丰广场第X幢X层XX号房屋的《昆山市商品房购销合同》于2018年3月4日解除。 二、原告***与昆山五丰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昆山市五丰广场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于2018年3月4日解除。 三、原告***、***与被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的《个人房产借款及抵押合同》于2018年4月20日解除。 四、被告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购房款99861.37元,并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以首付款68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被告昆山五丰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代办费6009元,并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以6009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9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以上合计2360元由被告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同时应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5-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