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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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能集团汤阴豫佳纸品有限公司 韶关韶能本色丹霞纸品有限公司 韶关昊鸿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仁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韶能集团汤阴豫佳纸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韶关昊鸿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8659.75元; 若被告韶能集团汤阴豫佳纸品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由被告韶关韶能本色丹霞纸品有限公司履行; 驳回原告韶关昊鸿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4元(原告已预交2739.4元),由原告韶关昊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66.4元,被告韶能集团汤阴豫佳纸品有限公司负担65元,被告韶能集团汤阴豫佳纸品有限公司负担部分65元由该公司迳付给原告,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08元,由本院退回原告2308元;财产保全费1950元,由被告韶能集团汤阴豫佳纸品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不做收退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