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齐齐哈尔银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齐齐哈尔银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4,900.00元(利息计算自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以借款本金3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在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4,900.00元(利息计算自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以借款本金3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清偿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7.50元,减半收取计398.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