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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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锦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2019)川1621执恢2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成都锦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兴才、唐兴华、***等174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杨兴才、唐兴华、***等174人发现被执行人成都锦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