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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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萍乡市驰瑞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连带赔偿150597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13.94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