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嘉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求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瑞安市玉海街道东勇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嘉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工程设计费53775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其中140000元自2009年8月2日开始、397750元自2019年1月30日开始,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 二、驳回原告浙江嘉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37.50元,由原告浙江嘉华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1929.50元(已预缴),被告瑞安市玉海街道东勇村村民委员会负担2608元(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