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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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马寨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马寨支行借款本金37,412.2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27日开始计算至给付完毕日止,年利率为11.16%); 二、驳回原告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马寨支行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9元,减半收取4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