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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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86970.88元,利息42.06元,合共87012.94元(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暂计至2018年8月2日,从2018年8月3日起至透支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86970.88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8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16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