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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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鞍山市振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辽C×××**重型自卸货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刘金柱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308507.19元; 二、被告鞍山市振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刘金柱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20945.24元(杨全贵代表振中公司赔偿原告的10000元,应从该款项中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8元(原告预交3804元),减半收取3804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964元,由鞍山市振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元,由原告***、***、***负担8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