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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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耀(天津)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鸿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阜新市清河门区日鑫汽配城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津鸿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33019元及留购价1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津鸿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44683.4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津鸿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利息154.96元(暂计至2020年1月3日,后续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另计); 四、***对***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在***、***付清上述款项前,编号为LB-LNSYXDL000065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天津鸿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六、驳回天津鸿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89元,财产保全费3414元,合计13003元,由天津鸿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1元(已交纳);由***、***、阜新市清河门区日鑫汽配城负担12982元。 天津鸿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阜新市清河门区日鑫汽配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