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昆山岘巧精密组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昆山岘巧精密组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41800元、支付迟延违约金3795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对被告昆山岘巧精密组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昆山岘巧精密组件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9元、诉讼保全费1733元,合计4202元,由被告岘巧精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20-07-17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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