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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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阴市中科君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江阴市中科君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为***、***开具金额为360万元的购房款发票; 二、江阴市中科君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90日内协助***、***办理位于江阴市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三、江阴市中科君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280574.21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53元、财产保全费3337元,合计23390元(***、***已预交),由***、***负担1589元,由中科君亿公司负担21801元。***、***向本院申请退还由中科君亿公司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后予以退还21801元,中科君亿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21801元(开户名称: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农村商业银行江阴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01×××76)。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