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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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粤0891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粤0891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后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490078.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29.67元,由***负担3548.67元,由***负担8281元。鉴定费43980元,由***、***各负担219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1.12元,由***负担3240元,***负担7561.12元。***已预交一审受理费11829.67元,鉴定费43980元;***已预交二审受理费10801.12元。诉讼费负担,在履行判决义务时由***迳行支付给***27031元,一、二法院不作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8-28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