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772.4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元,由原告***负担530元,被告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