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乐华置业有限公司
扬州华新美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仪征市中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扬州华新美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贷款本金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暂计671608.49元(暂计至2020年5月20日,实际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华新美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70元,依法减半收取25885元,律师费38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扬州华新美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扬州华新美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5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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