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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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华新美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贷款本金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暂计671608.49元(暂计至2020年5月20日,实际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华新美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70元,依法减半收取25885元,律师费38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扬州华新美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扬州华新美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