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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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海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安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青0223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青海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青海安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2185838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4989.31元”; 二、撤销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青0223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青海安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青海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上诉人青海安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00元、律师代理费85000元; 四、驳回上诉人青海安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400元,由被上诉人青海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400元,由被上诉人青海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