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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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瓦房店国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大连丰晟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大连博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丰晟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大连博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瓦房店国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2,956,379.70元及截至2020年3月26日的利息63,365.00元、罚息(含复利)917,036.85元; 二、被告***、***、大连丰晟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大连博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瓦房店国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付清本息之日止依据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的标准共同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产生的罚息、复利; 上述一、二项被告***、***、大连丰晟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大连博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瓦房店国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应共同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之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对上述一、二项被告***、***、大连丰晟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大连博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瓦房店国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应共同偿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之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大连丰晟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大连博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瓦房店国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38290元,减半收取19145元,由被告***、***、大连丰晟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大连博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瓦房店国力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