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禹州市银星磨料有限公司
禹州市火龙第一铸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81民初4564号

原告:禹州市银星磨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理人:康根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2年12月4日,汉族,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禹州市火龙第一铸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丁创生,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禹州市银星磨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禹州市火龙第一铸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向原告送达受理通知书,限原告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禹州市银星磨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李艳红

人民陪审员赵书强

人民陪审员张怀敏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袁潇宁

书记员李鑫刚

裁判日期 2020-09-25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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