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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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至2018年11月19日贷款本金50774.4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至2018年11月19日零售利息2649.4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利息(以50774.4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8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