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太西煤集团金昌鑫华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金昌久策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金昌久策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0月10日至2015年2月13日期间的加工费8652289.71元,支付该加工费2017年12月31日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5461480.52元,支付按日利率0.05%计算的自2018年1月1日至该加工费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金昌久策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918元,由原告金昌久策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负担172138元,被告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47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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