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瑞粮(诸城)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杭州甘其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杭州甘其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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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国网传播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瑞粮(诸城)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瑞粮(诸城)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杭州甘其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30000元;

三、驳回杭州甘其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杭州甘其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655元,由瑞粮(诸城)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145元。

杭州甘其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瑞粮(诸城)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公告费560元,由瑞粮(诸城)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杭州甘其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20-09-24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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