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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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恒丰铝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062508.99元; 被告山东恒丰铝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及利息(以代偿款5062508.9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11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被告山东恒丰铝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42762元; 被告山东铂钟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茌平县恒丰耐火装饰板有限公司、茌平县瑞轩工贸有限公司、***、杨玉斌、刘丽芳、山东金惠乔经贸有限公司、山东睿翱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创识信息传媒有限公司、山东信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强、张鸿对上述一至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山东恒丰铝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山东铂钟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茌平县恒丰耐火装饰板有限公司、茌平县瑞轩工贸有限公司、***、杨玉斌、刘丽芳、山东金惠乔经贸有限公司、山东睿翱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创识信息传媒有限公司、山东信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强、张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费52770元,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