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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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金高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州金高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连带返还给原告***装修款23200元; 二、被告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6元,由被告徐州金高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金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