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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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112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莱阳市公安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65059.7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50元,由原告***负担2425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负担9912元,由莱阳市公安局负担16186元。鉴定费14734元,由莱阳市公安局负担983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负担4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