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邯郸市邯山区运吉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黎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33204.58元。 二、原告***收到赔偿款后三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不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21元,减半收取660.5元,由原告王青山承担541.5元,由被告张敏承担1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6-26 |
发布日期 | 2020-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