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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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德州欣新门业有限公司 武城水星天元橡塑材料科技研发有限公司 德州昆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鲁1428执保1194号 申请人:德州昆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姚鹏,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武城水星天元橡塑材料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志远,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德州昆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城水星天元橡塑材料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德州昆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城水星天元橡塑材料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名下6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经本院执行,于2019年12月2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武城水星天元橡塑材料科技研发有限公司部分银行存款,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至此,对被申请人武城水星天元橡塑材料科技研发有限公司保全措施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鲁1428执保1194号财产保全一案,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