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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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本金21307789元,并以21307789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偿还完毕之日止(利息中扣除16460元); 二、被告迁西县青山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唐山海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迁西县海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迁西县上营乡海发铁选厂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300元,由原告***负担118953元,被告***、***、迁西县青山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唐山海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迁西县海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迁西县上营乡海发铁选厂共同负担14034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迁西县青山关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唐山海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迁西县海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迁西县上营乡海发铁选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