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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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恒中置业有限公司 聊城恒中置业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聊城恒中置业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聊城恒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7431.7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元,由被告聊城恒中置业有限公司、聊城恒中置业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承担25元,由原告***承担2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按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5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