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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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维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5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撤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5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9)吉0105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2238.48元; 四、驳回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上诉人***负担732元,被上诉人***负担314元,被上诉人***负担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66元,由被上诉人***负担827元,被上诉人***负担23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