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广陵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广陵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2463.03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截至2020年7月14日利息1839.9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480.48元,此后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4元,减半收取为7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8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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