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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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借款本金172677.44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欠息5175.16元及自2020年5月21日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 以上两项应付借款本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在被告***、***不予清偿上述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可以实现抵押权,将被告***、***提供的位于淄川区户房产(房他证号为淄博市房他证字第××号)一套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权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仍由被告***、***负责偿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8.00元,减半收取192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