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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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瑞昌市人民医院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 瑞昌市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费用102828.68元。 二、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被告***垫付的医疗费20985.98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5元,由被告***承担(已经抵扣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