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九江天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天增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终止原告(反诉被告)***、***和被告(反诉原告)九江天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2日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 二、被告(反诉原告)九江天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合作经营时投入的机器设备若干(以双方核对确认的为据),201520098850X、2015200991288、2015200992350、2015200992346、2015200992882、2015200989220、2015200991273、2015200991786等8项设备工艺专利由原告(反诉被告)***、***和被告(反诉原告)***共享; 三、被告(反诉原告)九江天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合作利润1812135.76元依照合伙份额进行分配,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724854.30元,向原告(反诉被告)***支付543640.73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九江天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17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631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九江天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8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九江天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6591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九江天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