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领科电子有限公司 台州绿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台州绿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领科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84095元; 二、台州绿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领科电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1156.16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支付的货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另行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96元,合计5702元,由台州绿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杭州领科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台州绿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