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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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理赔款137368.5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保险费3016.94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支付结欠借款本金135352.12元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2月6日起计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46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