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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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借款本金120658.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3月3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2267.19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1元,减半收取计141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