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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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津国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冠今塑业有限公司 天津华今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全力塑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美哉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国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天津市滨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截至2015年7月16日期间的利息161682元,并按照双方约定的违约罚息利率即年利率20.70%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天津华今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美哉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全力塑业有限公司、江西冠今塑业有限公司、陈宗敏、吴昌潺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天津市滨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国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华今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美哉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全力塑业有限公司、江西冠今塑业有限公司、陈宗敏、吴昌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