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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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龙川县人民医院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 福建省上杭县顺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05637.4元。被告***、被告福建省上杭县顺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该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71914.0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减半收取29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4元,被告***、福建省上杭县顺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700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承担1000元。被告所承担的诉讼费用应在上述履行期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行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