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医药集团太平医药有限公司 天津医药集团太平医药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 天津太平(集团)有限公司第六药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告***将坐落河东区大直沽福泽温泉公寓4-5-202号房屋腾空返还原告天津医药集团太平医药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告***按照每月1200元标准给付原告天津医药集团太平医药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至实际腾空之日的房屋使用费; 三、驳回原告天津医药集团太平医药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0元,减半收取计2855元,由天津医药集团太平医药有限公司北辰分公司负担855元、***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