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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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告***签订的编号HTJA2016100002671403的《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3464.76元、手续费9800元及利息(计至2020年8月9日的利息为3436.55元;从2020年8月10日起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