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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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贵州省铜仁高速公路管理处修理费损失120,000元; 二、由被告甘南县金达运输车队、***连带赔偿原告贵州省铜仁高速公路管理处修理损失40,750元; 三、由被告***支付原告贵州省铜仁高速公路管理处修理费损失2,000元; 四、案件保全费1,334元,由被告甘南县金达运输车队、***承担。 以上有执行内容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