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3175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三亚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48元,原告***负担2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